李继霞 罗心眸
新经济. 2025, 46(9): 98-111.
股东失权制度又称催缴失权制度,我国新《公司法》通过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一百零七条首次构建了公司法上的股东失权制度。按照新《公司法》规定的运行规则,股东失权制度存在着给公司造成“损失”难以确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界定不明、失权效果规定模糊等适用难题。本文从契约理论、法经济学理论、商事加重责任理念等角度分析股东失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借鉴域外法制对股东失权的相关规定,考察股东失权制度与现存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在此基础上,建议明确新《公司法》相关条款的文义及授权公司章程对失权制度进行个性化设计,以期进一步完善股东失权制度,使其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充分彰显独特价值并发挥应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