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 英
新经济. 2026, 47(5): 198-210.
信用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交易主体识别未来履行的依据,还取决于相关权利能否通过相应制度安排得到保障和实现。既有研究已较充分揭示中国古代信用建立相关历史制度,本文与其主要单一考察具体机构、工具或文书类型的研究路径不同,以质物与文券为线索,将二者作为观察不同信用建立方式的两个入口, 考察两种信用建立方式的形成及制度逻辑。研究发现,以质物建立信用,是将可以识别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特定财产与未来清偿相联系;以文券建立信用,则是将已经发生的交款事实或特定给付请求固定为可以核验的权利形式。二者的区别不在“实物”与“纸张”的物质形态,而在特定对象进入交易后所承担的信用功能,并由此形成不同的履行保障、责任结构和适用条件。其共同的制度意义,在于使尚未完成的清偿或给付进入可以持续办理的制度过程。对当代信用体系而言,这一历史比较提示,信用作用不能停留于信息归集和评价,而需要落实于具体交易,并受到使用场景、责任配置和约束边界的共同制约。